各毕业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校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其补偿或代偿金均采取分年度拨付的方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批准总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34%。具体规定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件1)。
二、报送材料
(一)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2),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5。
(三)录用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一致的毕业生需提供《就业证明》原件(附件3,一式两份)。
(四)录用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如选调录用后二次分配岗位或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附件4,一式两份)。
(五)学生银行账号信息(一式一份)(附件8)。
(六)其余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2023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务必通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于10月中旬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上线后,需要学生注册和登录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其中,学校负责上传盖章后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生负责上传的具体材料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
(三)2023年系统首次上线使用,为确保工作万无一失,部分材料需线下同步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请学院通知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将相关材料原件寄回给学校前,留存好材料电子版,待系统上线后上传。
(四)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含1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1月1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必须和其他已定岗的毕业生一同在2023 年11月1日前登录系统预申请,并在2024年5月10日前申请复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合申报和申请复核情况,对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条件进行审核。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将相关纸质材料于10月20日前交材料邮寄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668号华侨大学学校中庭,收件人:张春月,联系方式:18945596711;附件2和附件8电子版发送至3565513848@qq.com,邮件标题注明“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XXX(姓名)”。填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院联系。
附件: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3.就业证明
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5.2023年汇总表填表说明及参考资料
6.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报送注意事项
7.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8.学生银行账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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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