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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8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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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体系,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缓解我校学生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的阶段性困难,现启动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阳光爱心基金评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阳光爱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校董事会董事庄永兴先生慷慨捐资并发起设立。根据《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华大学〔20151号)的规定,受助学生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3.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额度

1.因疾病、灾害等重大事件致使学生伤残,丧失学习、生活及劳动能力,且医疗开销巨大,在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10000元,补助80%,且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学生基本或完全失去经济来源的,补助5000元;

3.其他特殊困难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请流程和材料

1.11月21日前,学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至学院;

(1)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

(2)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能证明意外伤害致伤、致残或患病的诊断、治疗书等;

(3)在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学生系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有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学生阶段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2.11月23日前,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每个学院不超过1人,根据困难程度选择上报。

3.12月初,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资助总额拟定资助名单,报基金会管委会同意并全校公示后,划拨资助金;

4.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2.受助学生自获助之日起一年内有因违规违纪行为受校纪处分,学校有权收回资助金;

3.阳光爱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遭遇特别重大变故的困难学生,一般性困难可以通过校院两级困难补助予以资助;

4.如在阳光爱心基金评发阶段之外,学生本人及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致使学生基本或完全失去经济来源的,应及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附件: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

 附件: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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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