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2015〕59号
关于2015年下半学年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通知
各班级:
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华大学〔2013〕18号)和《关于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学〔2013〕29号)的有关规定,拟于10月份统一受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记过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者,在处分期间如无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且在学习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表现,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未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将严重影响申请处分后续工作,申请解除处分仍须至毕业当学年第二学期方可办理。。
4.研究生学习阶段不能申请解除本科、高职学习阶段的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6.超出正常学制期限的学生,原则上不予申请。
7.受处分时间统计截止至2015年10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1.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后下一学期至毕业前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与入学以来至违纪行为发生当学期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相比较。班级人数以申请解除处分时所在班级的人数为基准。
2.非毕业班学生首次解除处分申请被驳回后,至毕业当学年第二学期方可再次申请; 若已申请过一次解除处分且未解除成功的,本次不受理其二次申请。请相关学生务必认真考虑,根据条件符合情况决定个人是否申请。
3.请通知相关同学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汇总、审核申请材料,对比违纪处分前后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做出解除违纪处分的综合鉴定,提交至学校职能部门复核、报送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
4.申请材料包括:《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或《华侨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限申请表》,成绩单(入学以来总成绩单或违纪行为发生前后对比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室统一打印),处分文件(复印件)、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证书复印件)。
5.请通知符合条件学生于10月16日前向学院C5-306办公室王老师处递交申请材料,并将处分申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1849284320@qq.com逾期不予受理。有疑问可咨询王老师,电话:0592-6162700。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华侨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申请表
3.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警告、严重警告适用
4.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记过适用
5.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汇总表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doc附件2:华侨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限申请表.doc附件3: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警告、严重警告适用.xls附件4: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记过适用.xls附件5: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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